isPc
isPad
isPhone
当前位置:首页 > 润滑管理 > 润滑知识堂

海关总署:进口基础油/润滑脂消费税征收细节

发布时间:2010-08-23

    自2009年1月1日起,国家调整了成品油、润滑油脂、基础油等的进口环节消费税。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2008年第99号公告、2009年第15号公告,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。为方便企业通关,确保政策实施的公平、统一和规范,经研究,现就有关事项再次明确。

  其中,海关总署此次规定:对于进口的“润滑脂(税号:27101992)”和“润滑油基础油(税号:27101993)”,计量单位标准统一按照:1千克=1.126升的公式来计算,再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(千克)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并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。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,申报重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。该条例自2010年7月26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5号同时废止。

  密度成为恒定的值,即0.888。那么密度高于等于0.888的基础油,如高粘度基础油500SN等,消费税额将略有上涨。不过由于目前基础油密度普遍低于0.9,因此,对于密度高于等于0.888的基础油实际上仅有10元/吨左右的涨幅,影响较小。而对于密度小于等于0.888的基础油,如低粘度基础油150SN等,消费税额将有较大幅度的下滑。对此,江苏某进口贸易商表示,低粘度基础油消费税一般能减少50-100元/吨左右。对于进口基础油来说,绝对是利好消息。

  据悉,此次基础油消费税征收,仅限在进口基础油,并不包含国产基础油方面。国产基础油在实际验收时,仍会测量其实际密度来为作为收缴消费税的基准。因此,此次进口基础油税额减少后,进口基础油相对于国产基础油的竞争力将更强。